大连海洋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16-09-17浏览次数:51

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永久和定期之分,为了确定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正确判断档案的存与毁,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定期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 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并予以销毁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
  二、档案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认识和估计档案对学校和社会的作用。
  三、档案和学校各单位要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和《大连海洋大学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档案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由档案馆负责人和档案形成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形成鉴定报告;

5、将鉴定报告递交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审查、批准,分管校领导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六、销毁档案须有2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需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并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八、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馆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九、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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