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学校财会类档案(以下简称“财会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会档案是指学校财务管理和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储备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条 学校财会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财会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 计财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计财处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再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计财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财会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以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为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无故拒绝归档。
第六条 计财处在办理财会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各执一份存档。
学校会计核算业务档案的移交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七条 学校财会档案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材料及与之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表、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会档案移交清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的纸制财会档案,同时移交电子数据;
(六)与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财务部门下达的与经费相关的文件材料,国家、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第三章 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利用
第八条 财会档案的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财会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鼠、防蛀等工作。
第九条 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和30年。
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大连海洋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财会档案原则上只允许计财处和审计处人员调阅,学校其他部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财会档案,需经计财处负责人批准,方可利用。
第十一条 财会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利用者在进行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应履行登记手续,对损坏、擅自涂改、抽换财会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财会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满的财会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室拟定财会档案销毁方案,编制财会档案拟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财会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将销毁方案上报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财会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给出鉴定意见并指定专人监销,形成鉴定报告,建立销毁清册。
(三)主管校领导在鉴定报告上签署意见。
(四)对销毁的档案认真清点、复核,到指定地点对档案进行销毁,监销人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档案室调整检索工具。
(六)整理销毁过程中形成的销毁方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