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的规定,为了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和四化建设服务,既做到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又能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经研究,拟定我校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档案批准范围
1、本校教师、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教学、科研、基建、设备、科技档案时,需填科技档案借阅单,经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到档案室查阅。借阅与本部门业务无关的或机、绝密档案,需经院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院长批准。
2、外单位需要借阅我校科技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院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院长签批,方可查阅。
二、借阅科技档案的具体规定
1、凡已归档保管的科技档案一般不借出档案室。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科技档案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到档案室登记"借阅档案登记簿"后,可在档案阅览室查阅。
2、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科技档案室"借阅档案登记薄"上登记签字后方可借走。
3、校内和外单位需要索取复印和摘录科技档案,需填写借阅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或摘录。
4、借阅者对借阅的科技档案应负安全保密之责,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涂改、加注符号、拆散、损坏,丢失等,用后及时归还。归还时对案卷的完整情况应随时检查验收。
5、借出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一周内归还,如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借阅者如因病、事假、出差、工作调动、离校十五天以上者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档案室。如未按期归还,档案室要及时催还。
6、如违犯规定拆散、遗失、损坏档案或失密者,根据情节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