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2012〕91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新校区

基建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处(办)、馆: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新校区基建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日
 


大连海洋大学新校区基建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促进和提高我校档案工作,落实教育部27号令和《高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新校区基建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档案是指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
第二条   基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完整、准确、系统。
二、领导体制、岗位职责
第三条   基建档案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基建管理处处长对基建档案工作负责并根据本处情况设置1名专(兼)职档案员。
第四条  校档案馆负责对全校基建档案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应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基建档案纳入基建管理工作中,并将收集齐全、系统整理基建文件材料的任务落实到各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之中。
第六条  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监督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   专(兼)职档案员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基建项目竣工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基建档案归档范围、内容、要求
第八条   基建档案归档范围详见《大连海洋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大海大〔2012〕90号)。
第九条   基建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文件;可行性研究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工艺设备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资料;基建预算、概算、决算文件;器材管理文件资料;竣工文件。
第十条  基建档案归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应把记述和反应业务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技术材料,按科技档案归档;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基建文件材料不允许随便更改,如有更改,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要格式统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图像清晰,同时移交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归档的底图,格式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绘制完成。
第十五条   归档的蓝图,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字、图清晰,用纸优良。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依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作出规定,做好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编制好竣工图。
第十七条   凡是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文件材料要有副本,其他文件材料一般归档1份。
四、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处各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所管项目的全部资料和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的任务。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给外单位的,由各分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基建文件材料,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基建管理处提交完整、准确、系统的基建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由多个单位分别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基建文件材料,交基建管理处汇总、整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开工时,基建管理处负责通知档案馆,以确保档案馆随时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督促、指导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基建管理处应通知档案馆对准备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系统,基建处应从基建投资中扣留5%,作为基建档案保证金,待基建档案材料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整理好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编目录,由专(兼)职档案员审查后由基建管理处处长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移送档案馆时应填写移交目录清单,由基建管理处处长签字认可后,作为交接的凭证,双方签字以备考查。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根据基建档案的特点,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分类方法,以查找和利用方便为目的,采取必要的保护手段,对基建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档案工作 新校区△ 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6月8印发